臺中市西屯區永安國民小學學生榮譽制度實施辦法
92年9月修訂
一、本要點依據本校「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辦法」。
二、本要點以鼓勵學生樂觀進取、勤學服務的精神,並獎勵學生向上、向善為目的。
三、本要點注重學生全人教育。
四、本要點實施原則:注重學生努力的程度及其行為動機。
五、實施方式分為五種:
(一)榮譽戳記
(二)榮譽卡
(三)榮譽獎狀
(四)榮譽獎章
(五)榮譽獎牌
(一)
榮譽戳記:合於下列事實者,給予蓋榮譽戳記乙次,記優點一次。
1、服裝儀容經常保持整潔者。
2、禮節週到者。
3、拾金(物)不昧者。
4、能與同學互助合作者。
5、擔任自治幹部負責認真、熱心服務者。
6、擔任學校糾察隊員,負責鎮真者。
7、運動比賽時,體育道德優良者。
8、能為團體、同學熱心服務者。
9、能愛護公物者。
10、
能隨手撿紙屑、廢棄物、保持環境整潔者。
11、
在公車上能讓座於師長、老弱、婦孺者。
12、
能幫助弱小同學者。
13、
其他表現優良合於記優點者。
14、
直接蓋榮譽戳記方式如附表一。
(二)
榮譽卡:一張榮譽卡可蓋十次榮譽戳記。
(三)
榮譽獎狀:合於左列事實之一者,給予榮譽獎狀乙張。
1、得榮譽戳記三十次者(即蓋滿三張榮譽卡)。
2、其他合於發給榮譽獎狀者。
(四)
榮譽徽章、獎章、獎牌:合於下列事實之一者,給予榮譽徽章、獎章乙枚或獎牌乙面。
1、得榮譽獎狀五張者,發一枚榮譽徽章。
2、集十張榮譽狀,可換榮譽獎章。
3、集十五張榮譽狀,可換榮譽獎牌。
4、當榮譽徽章換完時,憑榮譽狀張數發予獎章、獎牌。
(五)
為免榮譽制度過於濫用,以致失去鼓勵意義,每班每一學年度,至多可領一百張榮譽卡(等於一千個榮譽戳記)。
七、領獎方式:
(一)
榮譽獎狀由級任老師轉頒,得獎名單每週四公佈於川堂。
(二)
徽章、獎章以公開方式,每月下旬由校長統一頒發。
(三)
獎牌於畢業典禮前在晨會時頒發。
八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呈請校長核可,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學生代表本校參加行政機關所主辦之比賽
項目
名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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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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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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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區
(北中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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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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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區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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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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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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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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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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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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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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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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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指導教師蓋戳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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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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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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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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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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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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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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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指導教師蓋戳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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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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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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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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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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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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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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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指導教師蓋戳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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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選
(佳作或
四、五、六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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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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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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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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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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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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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指導教師蓋戳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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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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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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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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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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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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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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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指導教師蓋戳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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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優等若有分名次,比照前三名,若無分名次,則比照第二名,此辦法以代表本校參加行政機關所主辦之比賽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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